- 吴跃文;
二维码诈骗自出现以来,快速蔓延,呈高发低破态势。当前二维码诈骗手段频繁变换,诈骗数额屡攀新高;技术对抗强度不断上升,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、抓捕难、追赃难。应对二维码诈骗,必须依法治理,源头治理,协同治理,从法律、技术、管理等层面综合施策,才能标本兼治、把握主动,取得全胜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1-10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9K] [下载次数:248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119 ] - 陶文婷;
与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相比,中国的侦查程序在侦查权的配置、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两大方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。现行侦查程序虽然对惩治犯罪、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,却也在程序启动、权力配置和权力制约上存有较大缺陷,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基本权益。对检察职能的错误认识以及偏向控诉的制度设计,是导致中国现行侦查程序诸多弊端的主要原因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11-17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09K] [下载次数:383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3 ] |[阅读次数:240 ] - 章蓉;陆宋颖;李兴军;
近年来,各地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监督,主要有内部整合模式、信息整合模式、全面铺开模式和局部派驻模式等四种类型,四种监督模式各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和范围。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对监督模式的选择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、循序渐进原则、权力制约原则、质效并重原则。从当前来看,应当建立全过程、多种形式并存的监督模式,但要结合司法改革,重点推进专业化监督机构的设立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18-25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22K] [下载次数:121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3 ] |[阅读次数:128 ] - 柯多凯;
当前,我国警察武器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已明显处于滞后状态,与武器使用权行使的现实需求不相匹配,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,有待完善。针对我国目前立法不足的现状,可以考虑从提升专门法律位阶,明确使用权主体,明确使用权客体,明确使用武器的行为层级,细化武器使用条件,规范审查方式及后果规定,重视武器用后保障等多方面完善立法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26-30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82K] [下载次数:176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1 ] |[阅读次数:135 ]
- 陈真楠;
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,德国法要求警察、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。这就是德国的"米兰达规则"。德国《刑事诉讼法典》并未规定违反"米兰达规则"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,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、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。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,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,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,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。立足本国问题,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,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"米兰达规则"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47-58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67K] [下载次数:352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1 ] |[阅读次数:111 ] - 袁相亭;刘方权;
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,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,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,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。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,易言之,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,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59-67+91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36K] [下载次数:21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3 ] |[阅读次数:146 ] - 刘铃悦;
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繁简分流的优越性,是多种价值内涵预设的结果。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应获得从宽处理;认罪对认罚具有确认效力,但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;侦查阶段只能进行认罪,认罚不具有实质意义。认罪认罚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为强制辩护制度的缺失,实体从宽实现机制及激励机制的阙如,以及审前过滤机制的留白。对此,应通过落实强制辩护,贯彻有效辩护理念;明确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从宽幅度;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,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进行制度完善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68-74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02K] [下载次数:425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1 ] |[阅读次数:152 ] - 江淼;
一直以来刑法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,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,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和学说。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,即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适用吸收原则,但是适用吸收原则的合理性却是值得商榷的。相比适用吸收原则,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问题宜采用折算说的观点进行处理,先按照拘役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的标准,将拘役折抵成有期徒刑,再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最终决定应执行的刑期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75-83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20K] [下载次数:167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111 ] - 田小玲;邱胜帆;
刑事和解协议游离于公法、私法之间,在订立的原则、主体、法律责任、生效要件以及产生的效力上均体现出一定的民事属性,在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时也顺应当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具有不可代替的价值功能。同时,其量刑功能构建了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桥梁,使得刑事和解制度间接地在刑法上找到了依据,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得以保障。
2018年05期 v.32;No.165 84-91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22K] [下载次数:194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8 ] |[阅读次数:117 ]